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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付款的日期不明可以要求随时还款

时间:2016-08-15 05:55:47  来源:  作者:

 双方签订合同时虽对货款支付期限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但这仅仅是对履行期限附条件,付款期限条件不明可随时要求还款。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结构层数10层及15层土建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500多万元的货物,被告付款365万元后,至今尚欠原告144余万元未付。原告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则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建筑主体封顶后付款至总货款的90%,现土建工程只建到五层,故认为付款条件不成立,不应给付货款。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虽对货款支付期限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但这仅仅是对履行期限附条件,而不是对履行义务本身附条件,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被告未对该工程复工,应视为该土建工程封顶的条件不能成就,付款期限条件不再明确,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款项的履行期限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条件成就,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则不履行。但当该条件处于不确定时,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为保证公平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行使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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