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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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意 见
2015亚律刑字第(011)号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受jxb及其家人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jxb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一审辩护律师。辩护人依据法定职责,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以供贵院参考:
一、 本案中jxb是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本
案中jxb构成自首
本案中,jxb是在重庆机场准备登记前往合肥时在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通过jxb及其家人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2015年4月13日-4月28日,jxb的父亲蒋元记在医院住院手术;2015年4月30日 17:00:24秒,jxb曾通过电话0551--62675303主动和合肥市庐阳区经侦大队通话,说明案件情况;2015年5月1日09:16:33秒再次和公安机关联系,说要到合肥来协助调查。2015年4月30日晚jxb在网上订购机票, 准备在5月1日乘坐飞机从重庆到合肥投案。
2015年5月1日,jxb在准备登机时被公安机关捕获。
依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所以,本案被告人构成自首。
二、jxb在本案中系从犯
本案是单位犯罪,犯罪的单位是安徽rt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t公司),虽然jxb在rt公司是常务副总经理,但安徽rt的实际控制人是钟波,jxb仅仅是受中港集团的委派,到安徽来筹备rt公司到设立、运营事宜。jxb对rt公司的资金是不能控制的,rt公司所有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人事安排都是由中港集团及钟波实际控制的。jxb也是被中港公司所迷惑,被动地参与到整个案件当中。
jxb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地位较低,是从犯。
三、合肥市公安局查封的内江市汉安大道西888号3幢12楼3号房产(2014503325)不是本案到涉案资产,不应当予以查封冻结
合肥市公安局查封的内江市汉安大道西888号3幢12楼3号房产(2014503325)是熊燕华于2014年1月25日按揭购买,其首付款299794元系熊燕华的父亲熊怀礼直接刷卡支付;按揭款也是由熊怀礼通过银行卡或者现金支付。熊燕华于2013年6月才学校毕业,2014年9月30日才和jxb结婚。该房产是由熊怀礼实际出资购买、挂在熊燕华名下的合法房产。
所以说,该房产不是本案的涉案财产,不是用jxb违法所得所购买的资产。此房产与jxb及本案无任何关系,不应予以查封冻结。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采信。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律师
2015年9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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