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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时间:2013-04-23 16:10:50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

           200312月,包某去某保险公司营销部,开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收入以保险营销业务的业绩行计算,保险公司直接将钱打到包某的银行卡上。没有保底工资。

包某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包某(乙方)接受保险公司(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包某代理手续费包括:佣金、津贴及奖金。

期间包某还在保险公司担任讲师授课,就是对新来的做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授课培训和讲解,带动每个人业务的发展。对此保险公司适当地给付包某部分报酬,但绝大部分没有报酬。

20125月,包某离开了保险公司,后申请仲裁,要求与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解除合同补偿款2.5万余元,办理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包某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营销和作为讲师授课并不是向保险公司付出劳动,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力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包某每天进行签到和考勤以及上早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但事实上包某并未因此而获得公司给付的工资或报酬,其获得收入的计算依据仍是其所做保险营销业务的业绩。授课行为,虽然保险公司为此也向其支付少量的报酬,但由于包某在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营销,收入也仍以营销业绩计算,没有保底工资或收入,因此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案例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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