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未经培训或调岗不能以不称职为由解聘职工劳动合同

时间:2014-12-13 09:13:25  来源:  作者:

2013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在审理中,公司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仲裁委裁定该建材公司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余元。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