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在审理中,公司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仲裁委裁定该建材公司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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