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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人偷办产权人可以追回

时间:2013-04-16 13:38:09  来源:  作者:

    AHFRY有一座3层小楼。2002年,A与第一任妻子RHFRY甲山村买了一套房,并将部分房屋对外出租。2007年,AR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将该房产公证赠与了两个儿子,但约定该房产暂由A管理使用。一年后,AD,登记结婚。AD2005年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他们依然居住在那座3层小楼里。

2012年初,因市政改造工程征用土地,A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且要被整体拆除。在与拆迁人协商相关补偿时,A才得知,房屋的产权已在D名下。原来,由于A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D便拿走了他购买房屋的资料,并于2004年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将房产的权属办到了自己名下。
  20125月,D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协议书》。根据约定,该房产因拆迁可获拆迁补偿款24万余元、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产权置换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同年6月,D领取了全额的拆迁补偿款后涉案房屋被拆除。

为追讨拆迁补偿,A携第一任妻子以及双方的两个儿子把D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涉案房屋因拆迁产生的收益归其共同所有。
  法庭上,AR拿出了《公证书》、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书、子女抚养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房屋是他们俩从第三人R那里购买的,产权人应是他们,他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将房屋赠与两个儿子。至于当初购房的相关资料,A说已经被D拿走。
  D则辩称,该房产是她购买的,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她是合法所有权人。为此,她拿出了一份她与原房屋产权人R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她还出具了一些电费单及房租收入记录及购房扩建、修缮开支记录,证明该房产系由她出资购买,之后亦系由她出资对房产进行了扩建。此外,A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对于双方的争执,原房产出卖人R出庭时表示,房屋是他于1994年出售给AR的,A二人支付了购房款4万余元。至于D手中的协议书,R说:D2003年以要办理房产证但原协议遗失为由,要求与我重新补签的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民可通过继承、买卖、互易赠与等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D虽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并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其为办理该房产证与原房屋产权人R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但根据A提交的公证文书以及AR办理公证时提交给公证机关的房产转让资料,并结合R的陈述可知,系AR1994年向R购买并占有、使用了涉案房产。故法院对D依据其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提出其于1994年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的主张不予采信。D系隐瞒事实真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其并不具有依法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的根据,故法院对D依据该房产的产权证、土地证提出涉案房产应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虽然D提交了房租收入记录及房产扩建、修缮开支记录,但D提交的该证据仅能反映上述开支的具体项目及数额,考虑到涉案房产系AR出资购买,D对该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同时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系在DA登记结婚之前对房产进行了扩建(增加了一层房屋),并共同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载明的无证砖混房产等的施工搭建及完工时间均不在A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D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提出涉案房产的扩建及修缮均系由她出资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对AR提出该房屋的修缮及扩建均系由其出资的主张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D归还原告AR等人房屋拆迁补偿款,产权置换房及拆迁人应给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归原告AR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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