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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时间:2013-04-09 17:06:18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合肥180

 

201348日,合肥市民政局下发了最新版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镶牙、整容、矫形、配镜、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以及其他由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共有五类,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内,以合肥城区为例,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410元,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738元便属于低收入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

大病救助的病种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明确的特殊病种。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80岁以上老年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参合()资金。

  对已参保、参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患规定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

  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25%;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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