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小小年纪即出门打工,在常熟某拉链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年仅19岁的王某在塑钢车间操作注塑机时轧伤左手,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在医院治疗38天后出院,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受伤进行了工伤认定,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六级。2011年4月,王某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拉链公司赔偿损失。该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拉链公司支付王某各类补助金共计35万余元。
拉链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裁决,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裁决的赔偿金过高,自己无力承担,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认定赔偿金额。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已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予保护。该拉链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应支付王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该拉链公司收到判决后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常熟法院的判决。
虽然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但拉链公司仍以无力赔偿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经过王某申请,常熟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达上千万美元,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达3000多平方米,公司账户里也有几百万元流动资金,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从该公司的账户里划拨了35万余元的执行款至法院账户,并及时发还给了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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