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站张士谦律师根据本次修改,对更改及新增加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整理,蓝色字体为更改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鉴定为五级伤残。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脂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