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前借钱,约定30%违约金,一审判还本金加违约金共两百多万元,借款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双方当庭调解,借款人还本金加违约金180万元。
2010年4月8日,陈某收到苏某现金16415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10年12月26日,苏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若不能到期还款自愿支付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等内容。
然而,还款时间到了,陈某迟迟未还。去年8月2日,苏某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165万元及违约金。经审理和计算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返还苏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13万余元后,陈某不服,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期间,陈某说,他与苏某的父亲系多年朋友,关系一直很好,双方还一起投资做生意,这笔钱是投资款不是借款。苏某表示双方的确是多年的朋友,但不知道陈某与其父亲投资做生意的事。庭审结束之际,法官当庭调解,经双方同意后,陈某还苏某本金加违约金共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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