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影视演员王姬诉被告程某、被告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某钙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王姬起诉标的达1300多万元。
原告王姬诉称,其与程某于2003年相识,程某因经营困难向其提出借款请求。2011年1月,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程某出借人民币1720万元,期限为一年,被告程某按月分期还款,并约定若被告程某未按期还款则应按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其他三被告在合同中为被告程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程某支付了1720万元。被告程银华从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陆续还款670万元,剩余款项虽经原告催讨却拒不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385万元,其他三被告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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