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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全部归还单诉利息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时间:2013-02-02 08:12:43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文勇 王炳亮

        原告黄碧英在被告李青梅已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后,以被告未支付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0.3万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因原告诉请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碧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20088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为:我于2008813号借到黄碧英人民币现金壹拾捌万元正(18万元),借期到20091213日一次性还清。2010104日、1025日、2011125,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还了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尚欠余款80000元未偿还。原告分别四次用电话或者手机打给被告并自作录音资料,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至还清欠款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欠款利息。20116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余款80000元及利息138194元。2011621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20117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还清借款余款80000元给原告,原告出具一份收条给被告,内容为:今收到李青梅交来还款80000元(捌万元正)、未付利息。2012322日,原告向田阳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138194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3008元。
  田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201175日前已全部清偿借款18万元给原告,被告辩解借款里已经包含有利息,其主张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借款本金为18万元。本案中,被告于2008813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时,双方均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已于201175日前分四期把借款本金18万元全部还清给原告。原告以201175日被告在还清余款80000元时,书写给被告的收条写有未付利息及四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利息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向被告主张支付借款期内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从原告提供被告最后一次还款80000元的收条及四次自制录音资料看,均未能证实双方对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的约定。被告还清借款时,原告在写给被告的收条里虽写有未付利息内容,但该收条是原告写给被告,被告对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可,而从该内容也未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就利息支付方式、未支付数额有明确的约定。据此,因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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