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欠款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人们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经常会忽略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或者由于熟人、业务伙伴等原因导致证据缺失,进而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005年,某油漆经营商与某家具制造商签订油漆供应合同,合同约定油漆经营商提供包括各种底漆、面漆、辅料等油漆产品给家具制造商。直至2008年,双方经营往来一直比较正常。2008年6月,双方结算对账,家具制造商欠付油漆供应商往来账款50万元,双方在对账单上约定,家具制造商三个月内支付款项。2008年下半年,油漆经营商和家具制造商仍然有经营往来,在油漆商每次供货后,家具商都通过银行及时支付款项。2009年之后,双方往来基本停止。期间,油漆供应商曾电话催付欠付款项,家具商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1年8月,油漆供应商以家具制造商欠货款为由诉讼至法院。法院认为油漆供应商以家具制造商之间签订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对账单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对账单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08年9月份,且2009年之后合同双方就没有继续实施商业往来行为。油漆供应商2011年8月才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并且油漆供应商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故虽然油漆供应商享有50万元的债权,但该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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