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若是催债的方式方法掌握得不好,很有可能反惹官司上身。近日,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索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朱浩与李民之父李某曾发生买卖往来,并欠下一笔97600元的货款。后李某病逝,李民及其家人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欠款。因朱浩长期在外经营,家中无人,法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等待公告期满的期间,李民见起诉效果不佳,为促使朱浩尽快还钱,便在朱浩家围墙和门上用红漆喷写“欠债还钱、杂种”等文字,闹得临近村落人尽皆知,给朱浩本人名誉及其家人身心造成深深的伤害,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朱浩一家闻讯后,终不堪其扰,对李民提起了名誉权告诉。
法院审理认为,朱浩与李某确实存在债权债务,李民及其家人也已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李民却通过喷写“杂种”等侮辱性文字贬低朱浩的人格,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意向,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朱浩的信用、声望、品德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因而李民的该行为构成对朱浩名誉权的侵害,李民应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因侵权行为所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根据李民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李民将喷写在原告朱浩家围墙及门上文字消除,并于本村村委会公告栏内书面张贴向原告朱浩赔礼道歉的声明,另赔偿朱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李民在承办法官的说服下,认识到其催债的方式过激,当庭表示服判,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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