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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2013-02-13 20:27: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关键词】公民之间借款合同 借款利息限制 出借人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借款人覃乙先后5次立据向出借人覃甲借款共计285000元,5次借款分别如下:
2009218日借款5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按10%计算利息,其中25000元自21日计算利息,30000元自218日起计算利息;2009226日借款20000元,约定从225日起每月按10%计算利息;2009314日借款10000元,约定从35日起每月按10%计算利息;2009322日借款120000元,约定年底付清;2009412日借款80000元,在5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年底付清。后因借款人覃乙未及时偿还借款,出借人覃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覃乙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借条上的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认为,覃乙先后向覃甲借款285000元,故判令覃乙偿还本金285000元。双方在部分借款中约定的每月按10%计算利息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故高出部分不予保护。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每月10%计算利息的借款关系,判令覃乙自约定计息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对于部分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的,但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覃乙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判令覃乙自还款期限到期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点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借贷有了较大的供需市场,出借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利益收益,借款人也可以缓解资金困难,因此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流动渠道。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为了获取出借人的借款,往往许诺了较高的利息,然而因借款人未全部还本付息,出借人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还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虽然借贷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借贷关系,遵循合同自治的一般原则,但是为了确保资本市场的秩序,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限制,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这一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出借人应当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理、合法的收益方式,在借款之初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不能贪图高额利息而忽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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