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12年1月6日,黄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案外人何某借款8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张某某作为黄某的好友,替黄某提供担保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何某多次要求黄某还款,但都遭到拒绝。于是,何某要求担保人张某代为偿还债务,为了减少因利息不断增加而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张某于2013年3月7日代黄某偿还了债务,借款本息计100000元。
现担保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支付担保代偿债务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人张某代为借款人黄某偿还借款之后,双方形成了新债权债务关系,故张某要求黄某偿还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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