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在退休前结识了小他二十岁的女子薛某某,经过多次接触,二人关系日渐密切。
2010年4月,薛某某对王某说,经算命先生测算,他俩命相不合,需男女双方在一张折为四叠的“佛纸”上签名并捺印,男名在上女名在下,并将该纸贴于女方床头,方能逢凶化吉。王某信以为真,按照薛某某说的在“佛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交予薛某某。
薛某某拿到“佛纸”后,则将其自己签名撕弃,并在男方王某签名的上方空白处书写了借款20万元的内容,并将其告上法庭。
薛某某仅凭一张借条,在无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她是通过什么途径已将钱交付给被告,故不能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人们经常不经意在很多场合签署自己的名字,但保持必要的警惕,以防被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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