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仍可向另一被执行人要求返还其代为赔偿的款项。2012年5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追偿权纠纷,由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吴某代为赔偿的款项38800元。
2009年2月27日,原告吴某所有的赣D96217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105国道新干境内与被告徐某驾驶的赣DB6506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和摩托车乘客王某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不负责任。事后,因王某提起诉讼,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判决徐某赔偿王某38800元,吴某赔偿王某17844.87元,并判决吴某与徐某互负连带责任。在执行阶段,吴某除了给付了自己应赔偿的份额,还按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代徐某支付了38800元赔偿款。之后,吴某因要求徐某返还代为支付的赔偿款未果,便于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债务人一方为数人的,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吴某与徐某互为连带责任人,吴某在为徐某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后,有权就连带承担的份额要求徐某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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