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提倡公力救济。比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这是因为,私力救济往往“因人而异”,温和的维权方式之外,也存在“血腥化”的极端倾向,这对当事人而言,代价成本太高,而其所追求的正义,亦遭扭曲,极易导致新的矛盾,个体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也因而无从得以保障。提倡公力救济,正在于避免私力救济的这些弊端,这是向现代文明社会行进的必然选择。
眼下可供剖析的案例是,湖南汝城县附城乡村民曹再发,因不满家乡拆迁赔偿问题,扬言要在广州幼儿园和中山大学制造血案。而之所以选择中大作为目标之一,是因为他认为中大是“培养官员”的,要让这里的人主持正义。1月15日的《信息时报》还披露,对于“低于建设成本价四分之一的补偿款的协议”问题,汝城县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否认,称只知“他因拆迁补偿问题屡屡上访”。而汝城县农经局证实,“当地村干部截留了十多万,别的村民随后都得到了征地款,唯独曹再发家的钱却至今扣着,一家人生活无着”。
公力救济的阙如,由此可见。一方面,是曹再发的屡屡上访,另一方面,却是固有问题的延续至今。就事实和后果而论,公力救济未能起到纠偏作用,甚至于,正是因为公力救济渠道的堵塞不畅,导致了曹再发陷入私力救济的极端之中。尽管曹再发“制造血案”最终只是成了“扬言”,但这维系于个人“一念之间”的选择,已然深刻表明:若公力救济阙如,倒逼公民寻求私力救济,或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
尤其须要重视的一处是,曹再发称曾经找过一位律师,但律师认为他们那个地方太乱,“不敢管”。当然,这只是“一面之词”,尚未得到考证。但实实在在的社会经验,很难让人相信曹再发是在妄言。毕竟,行政干预司法,将公民阻挡在公力救济渠道之外的现实案例,并不鲜见。之于公民权利而言,这恰恰是最具摧毁性的。因为,众所周知,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保障公力救济,自然不可“凌空虚蹈”。排除行政干扰,坚守住“司法救济”这条底线是为当务之急。这道“题目”不难,答案便在于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当然,宪法精神的落地,司法独立的实现,有赖于相关的配套改革。作为“操刀手”,执政者当意识到,改革迟缓滞后,只会加剧社会风险,最终危及自身。时代车轮面前,螳臂何以当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