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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忽变国有 浙江台州一村委状告国土局

时间:2013-02-15 19:38: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浙江台州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台州三门县花桥镇上宅村村委会因认为三门县国土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村内小学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向台州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台州市国土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为此,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台州市国土局告上了法庭。

  该案涉及的小学为上宅村花桥小学,目前,该小学已经搬迁,旧校舍已闲置。
  20124月,三门县国土局曾向该村发放一份调查通知称该土地为国有土地,但上宅村方面认为,该土地一直属于集体所有,历史上建花桥小学也属借地。双方进入了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程序。
  524日,上宅村相关人员发现,花桥小学旧址已被登记成国有土地并在报纸上公告。
  上宅村村委会认为,花桥小学闲置校舍系集体所有,三门县国土局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剥夺了村委会依法享有的答辩权、申请回避权、提交证据权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益。
  612日,上宅村向台州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629日,台州市国土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村委会认为市国土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无据,是在推诿法定职责,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并责令受理该项行政复议。
  1010日,该案开庭。台州市国土局统征办副主任朱景礼在庭上辩称,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符合受理期限规定。
  朱景礼说,村委会在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县国土局的土地登记行为。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他认为,土地登记机关是县国土局,但发证机关其实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村委会应当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此不予受理该复议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法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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