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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被"开发商"偷卖 "连环计"诈骗获刑七年

时间:2014-12-10 09:03:58  来源:  作者:

2010年,李先生和王某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约定以13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位于房山区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子。全款交付房款后,李先生如愿拿到了房屋钥匙,但当李先生向开发商提出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却说房产证在开发商老板手中,李先生可以改天过来办房产证。
李先生平时生意很忙碌,考虑到自己已经拥有房屋钥匙,李先生在拿完钥匙后就一直没有办房产证。李先生觉得自己已经拿到了房屋钥匙,“房子还能被人偷了?”所以并不着急。但让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因一时疏忽,本应写上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却被其他人的名字所替换。
原来,随着房价迅速飙涨,开发商老板王某打起了卖房的主意。见李先生从未入住该房,几年没有缴纳物业费,2011年,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偷偷地将李先生的房子出售给女友,并顺利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女友的名字。2012年9月,王某又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以近42万余元卖给陈先生,并帮助陈先生完成过户手续。王某心存侥幸,认为房子并没有在李先生名下,万一李先生发现房子被转卖了,自己只要退给他原来交的房款和利息就行。
偶然的机会,李先生从朋友处得知自己的房竟然被人卖了,于是赶紧找到王某想要回房产,可王某坚持说只能退回房款和利息,两人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报了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在明知涉案房屋已售予他人的情况下,又以女友之名将该房屋售予其他人,骗取了陈先生的购房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责令王某将所收房款退还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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