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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厅内输钱索要未果 挥刀砸物受刑获罪

时间:2014-12-08 11:07:42  来源:  作者:

2013年10月25日凌晨,吴为因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04街泡泡堂游戏室内赌输钱,便叫被告人吴小军(在逃)和其一起通过该游戏室的工作人员覃玉红向该游戏室的老板索要人民币3000元,未果,两人便执砍刀和钢管砸坏该游戏室内六台游戏机的显示屏及两块游戏机塑料外罩,价值人民币5450元。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为主动赔偿被害人覃老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5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吴为在开庭过程中对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证明、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院的询问笔录,被害人覃老板的陈述,证人覃小红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吴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5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砍刀一把,依法没收。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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