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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时间:2014-11-06 16:00:59  来源:  作者:

对于特约商户营业员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利用顾客的疏忽,盗划他人信用卡获取钱款的行为,能否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大多数人认为,盗划信用卡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论处。但也有论者认为,盗划信用卡的行为,是以不为持卡人知道的秘密方式窃取持卡人财物的行为,当构成盗窃罪,而不需引用《刑法》第196款第3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首先,行为人取得信用卡是持卡人主动交付的,这就表明行为人是基于合法的事由占有他人信用卡,而非采取不为持卡人发现的手段秘密窃取所得,此行为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当然不能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条款规范。其次,从行为人最终占有财物的手段来看,其取得信用卡内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才取得的,也即是通过使用信用卡的划账功能取得的,而并非直接侵吞或获取被害人的钱款。这与盗窃犯罪要求的直接夺取、占有、转移的手段不同,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认定。再次,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的冒用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当然,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也有学者提出,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客户信用卡的行为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嫌疑,应根据身份不同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这个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厘清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与一般财产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后者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特约商户的经济损失,其侵犯的是持卡人的财产权。因此,认定盗划信用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是没有道理的。本文出自:合肥律师www.hf180.cn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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