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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搜集举证证据

时间:2013-12-17 16:21:23  来源:  作者: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该认真聆听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并作好相应记录,随时调整发问提纲。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应当避免问已发问过且被告人已明确回答的问题。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的,且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已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人可以就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情节进行补充发问。被告人有辩解的,辩护人应当详细发问其辩解的内容,并要求其向法庭说明其辩解的相关依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以威逼、诱导方式进行,或讯问与本案无关问题,如该问题严重影响对被告人正确供述与辩解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该问题虽采取威逼、诱导方式讯问,但不影响被告人正确的供述和辩解的,辩护律师不必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律师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辩护律师可进行相应说明。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相应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当庭证词或宣读的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 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四)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当庭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鉴定人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二)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三)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四) 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否充分和客观;(五) 鉴定的设备、方法、程序是否符合科学要求;(六) 鉴定结论是否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二) 物证来源是否合理;(三) 物证是案发当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四) 物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五) 物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书证系原件还是复印件;(二) 书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 书证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四) 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五) 书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三)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四)视听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辩护律师对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其证言的,或者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的,如果该证据起到关键作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需要时间准备质证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如果该证据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的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可以同意进行质证。本文来源于:www.hf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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