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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作为死刑案件量刑情节的实际地位

时间:2013-07-21 21:08:05  来源:  作者:

1.民事赔偿属于酌定型量刑情节
所谓酌定型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所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予以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事实情况。[v]与此相对的是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同时,民事赔偿也属于可以型量刑情节。可以型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的从严或者从宽处罚情节。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民事赔偿在死刑案件量刑时地位重要
有学者通过对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公布的百例死刑案件的统计,归纳出了影响死刑案件量刑的11种量刑情节,并根据它们对于死刑案件具体影响力的大小,依顺序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定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和累犯;第二层次是酌定量刑情节中作用较大的或者实践中作为应当型情节予以处罚的情节,包括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二人以上伤亡结果、分尸抛尸的;第三层次是酌定量刑情节中对死刑适用所起作用较小的情节,包括认罪态度、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时激愤、动机卑劣等四种情节。[vi]可见,根据上述分类,民事赔偿属于第二层次,即是酌定量刑情节中作用较大的或者实践中作为应当型情节予以处罚的情节。并且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第一层次的法定量刑情节和第二层次的酌定量刑情节中作用较大的或者实践中作为应当型情节予以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作用和影响力并没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其实质差别不大,只是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分类形式不同,才归纳成两个层次。因此,可以认为民事赔偿对于死刑适用具有相当于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民事赔偿情节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具有两面性,既有被害方接受民事赔偿的情形,也有被害方拒绝接受民事赔偿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方接受民事赔偿,除了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死刑案件外,普通死刑案件通常会把被害方接受民事赔偿作为从宽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如果被害方拒绝接受民事赔偿,此情形下对于死刑裁量的影响则要复杂的多。笔者认为在被害方拒绝接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作为一种从严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二是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不作为量刑情节考量,量刑时只考虑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三是被害方虽然拒绝接受赔偿,但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已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仍作为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本文围绕死刑案件中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这一情节,探究该情形下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程度大小,并根据案件本身的不同,分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可杀可不杀的死刑案件和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进行分析。
(一)拒绝接受赔偿对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影响
1.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范围
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此处的“死刑”是指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何谓“罪行极其严重”?笔者认为具体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要表现在,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大,不认罪、悔罪,如被告人系累犯、多次犯罪等。第二,犯罪危害极大。具体表现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对象比较特殊等。有学者通过对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公布的百例死刑案件的统计,归纳出:如果被告人采取分尸抛尸的手段时,一般都会从重处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统计的百例死刑案件中,共有23个被告人具有分尸抛尸的情节,其中16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二人以上伤亡时,一般从重处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统计的百例死刑案件中,共有五起案件产生了二人以上的伤亡结果,均无一例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主要表现为积极策划预谋犯罪、犯罪动机卑劣。第四,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当前司法实践中,即便被告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如果其具有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除个别重大、敏感案件外,一般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相反,若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从宽情节,论罪又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情况下,很难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四个方面是考量被告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如果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则表明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理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vii]
2.对于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无论被害方是否接受赔偿,都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能从轻处罚
前文已明确了何种案件属于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被告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被害人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被害人的死亡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小孩无钱读书,老人无人赡养,而被告人自身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即使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并附带赔偿被害方,该赔偿也难以兑现。同时,由于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被告人的家属即使有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也不愿意替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如果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前提是被告人家属给被害方足额的经济赔偿,此情形下,有经济能力的被告人家属往往愿意履行赔偿义务,而被害方也能幼有所养,老有所靠。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下,对于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无论被告人家属是否愿意赔偿,抑或被害方是否接受赔偿,都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据还是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其他情节都不能影响对其死刑的适用。这也是司法审判应当坚守的底线原则,否则就走向了赔偿能力决定死刑与否的极端,这无异于给了富人一项特权。“花钱买命”违背了罪刑法定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严重违背了法律正义。至于如何救济和保障被害方的家庭生活,则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和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切不可以“拿钱赎命”的方式作为司法让步的筹码。
 综上所述,对于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并且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来说,应当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加害方是否赔偿以及被害方接受赔偿或者拒绝赔偿,均不能影响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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