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人要求法院判处缓刑的,应当提交社区、学校出具的矫正调查评估表,或者提交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有效监护和帮教的情况说明。
附:
关于张某某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情况说明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已由贵院审理。张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永兴村王庄组9号,羁押前和其父亲张#、母亲徐#一起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二期7栋736号。
张某某家庭共有七口人,父亲张#,1967年8月18日出生,母亲徐#,1967年12月16日出生,均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货物配载部从事物流工作;哥哥张长明,在合肥市长江东路三里街从事汽车配件销售工作,另有姐姐张##,现居住在合肥。
张某某的监护人和家人遵纪守法,均没有接受过刑事处罚,在合肥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张某某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监护和帮教。
张某某监护人:
2012年8月17日
附:1、张某某及其家人户口簿复印件
2、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货物配载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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