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1997〕7号
【颁布时间】 1997.11.06
【实施时间】 1997.11.20
【效力属性】 现行生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刑一请字[1997]2号《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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