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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6-04-30 08:31:48  来源:  作者: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实施日期】200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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