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6-04-27 15:19:18  来源:  作者: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6]6号  
【发布日期】1996.11.28  
【实施日期】199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事检察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云检研字〔1996〕第12号文《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否属毒品范畴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此复

 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安徽刑事律师网www.xs180.cn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