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实施日期】200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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