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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与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时间:2013-04-11 09:12:39  来源:  作者:

         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李宁公司品牌公关部专业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报媒体合作费用,以他人的名义三次从李宁公司通过公关公司支付的媒体合作费用中领取人民币共计15.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又以虚报出国差旅费等方式分别骗取公司钱财共计16万余元,并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的违法所得已由其家属代为退赔给李宁公司。
  在2011410月份,被告人袁某又利用担任李宁公司品牌公关部专业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李宁公司与其他媒体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人民币17500元。

    袁某系李宁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法院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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