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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时间:2013-01-25 16:05:45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41施行)的规定,各类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

三、保全费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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