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 聘请律师

权力文化与法律信仰 

时间:2013-02-05 12:03:48  来源:  作者:余双彪

         钱钟书先生在《围城》中说过:“中国真厉害,天下无敌手,外国东西来一件毁一件。”的确,在西方行之有效的一些法律制度,在中国运用起来往往并不令人满意。这个问题一直困扰很多人,也一直让人们不停思考文化、理念和法律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

  理念,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人文文化在具体行为活动中的体现。相对于现实而言,理念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具有指导作用的价值形态,它是符合事物内在发展规律的观念、看法和思维。理念离不开文化的传承与吸收,不可避免地带上民族、地域、人物、风情的烙印。就中国这种延绵不绝的历史传承中,深刻理解事物的理念不能不探讨我们独特的文化传统。这也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为何西方一些法律和社会制度在中国总是步履维艰、水土不服。对此,制度经济学有一些经典的概括,他们认为,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是内生于所在社会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之中,失去了这种土壤,就会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结果。而文化人类学则认为,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形成了一种文化基因,无论表层的物质文化与制度文化如何变化,我们精神世界和骨子里,依然信仰着儒家的价值观,遵循着一些无法抛弃的基本准则。

  的确,要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首先要理解中国独特的民族文化心理———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价值观,是一个以仁为本的伦理体系,以仁为本,以礼为用,以和为贵,通过层层推演,达成和谐社会之目的。但是,为了维系统治需要的一些非现代法治思维也成了这个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权力崇拜、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等等的思维一直流传在我们的文化基因里,一些对权力的追逐和渴望的心理根深蒂固。正是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使得中国司法文化一直保持独特的精神内涵。因此,虽然从清末开始,我们一直在学习抑或是西方抑或是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但从本质上说,我们移植制度的同时,总是离不开自身文化传统。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每一次法律移植和法制建设都是立足于本国国情,而国情中深深浸染着儒家文化传承基因。

  正是由于自身文化的独特性,我们必须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塑造既吸收传统文化精髓,又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的法律文化。这其中,最为迫切的是必须塑造信仰法律的司法文化。就司法现实而言,当出现一些“扭曲”案件时,我们不得不思考其缘由。经常有人将其归咎于制度不完善、体制存在问题等。笔者认为,按现行法律体系,监督和各种约束规定比较完善,理论而言,不会无端出现一些冤假错案。而且,中国独特的司法模式本身没有大的问题,我们的制度把关也十分严格,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进行了目标一致的审核,在强调案件质量的今天,这种层层把关是可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标的。问题在于:一是这层层把关是否发挥了效应?现行操作有没有让这些相互制约的关系发挥出来?二是刑事司法现状是否形成了法律权威?

  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可以得出结论:司法背后的社会影响,没有养成良好的法治理念和司法文化,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分配上存在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简单而言,就是我们法律得不到真正的实行。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人们不相信法律。如上所述,在一个具有独特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很多人崇尚的并非是衡量各种关系后制定出来的法律,而是一种自然法则的产物——权力。在一个权力可以分配各种资源的架构下,法律的作用永远无法替代权力。法律追求的是权利,而大部分人的追逐是权力,这就是矛盾的根源。人们不相信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作用让位于权力的作用,法律所能调控的问题远远少于而且弱于权力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这种情况最终伤害的是每个人。因为当人们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寻求权力下的机遇,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遍化、群体化,会造成整个社会运转成本加大,最终危及和损害的仍是每个个体的根本利益。

  换言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以政治效益最大化的政治文化占据了主流,缺失的是以公平正义为追求的法律文化。虽然我们追求法治的口号和实践都还十分短暂,现实中能以法律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的可能性还很小,但对有志于中国法治进程的人而言,应该相信法律。问题是,一些不相信法律的人经常出现在法律职业者中。因为,这些深谙中国司法实践的法律职业者,深刻感悟到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对法律的信仰也在现实的冲击下慢慢流失。矛盾的是,推动法治进程的最大动力也是这些司法实践者,他们对理念的执着和坚持会慢慢推动法治巨轮滚滚向前。因此,必须养成尊崇法律的司法文化。法治不是靠等待和抱怨,综观世界各国,任何一个国家法治进程中,司法职业者都功不可没,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些法律职业群体以法治为追求,以法律的正义使者出现,才最终推动法治向前走。

  文化是软性的,却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巨大力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坚持的第一件事——培养尊崇法律的司法文化。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