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高院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通知提出2013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68元,将在2014年至2015年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14年至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为447360元(22368元×20),因而王律师提醒开车小心加谨慎,保额买高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省高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列出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1、2013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2、2013年度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3、2013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4、2013年度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5、2013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795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局公布后才能取得,因此省高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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