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校玩游戏,中途一位同学突然伸手吓唬,导致摔伤,并落下残疾。为索赔,伤者将同学、校方一并告上法院。
陈同学在某中学读初中。一天,在课间休息时,陈同学看见班上有同学在教室用课桌拼在一起玩 “跳马”。他觉得有趣,也参与其中。在陈同学跳起时,同学李同学突然伸出手吓唬,导致陈同学双手撑地,致其中一手受伤。受伤后,陈同学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为索赔损失,陈将李和学校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校方举示,学校时刻注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非常注重家校配合,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家校安全公约”等。此外,校方每周还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登记。而学校也时常在讲安全,事发时有多名同学前去劝阻,可陈同学还是参与了“跳马”这一危险游戏。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受伤的他送到医院,并联系家长,还积极协调处理,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李认为,在课间休息时将课桌拼起来当跳马,陈应知道它的危险性。而且,有多名同学进行劝阻,可他不听,并要继续跳。他伸出手也是想和陈文凡开个玩笑,阻止其继续跳,没想到让他受伤。李称,陈应该负主要责任,他应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跳马行为,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在陈“跳马”过程中进行干扰,导致陈的脚被李的手绊住,而摔倒致使右手受伤。李的干扰行为是导致陈受伤的直接原因,李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自身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跳马”的危险性,陈不听他人劝阻而参与“跳马”这一游戏,可以相应的减轻李的责任。
至于学校方面,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在侵权行为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李也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因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在侵权行为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伤者和“吓唬者”因在这次侵权行为中,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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