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

有线插头“连电”村民被电死 电视公司被判担责

时间:2013-02-07 09:30: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家民 芮喆 史庆艳

 

  电线和有线电视线缆“连电”,造成蓟县一名村民刘某在插有线电视插头时触电致死。事发后,死者高龄父母、妻儿等六人将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及其蓟县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有线电视电缆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接地,导致电缆接地电阻值过大,放大器某处出现了有线电视电缆与供电火线“相短接”的情况,致使供电火线电压导入有线电视电缆系统,并使有线电视电缆插头带电,最终造成刘某触电死亡。因此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刘某是蓟县的一名农民,20117月的一天,刘某在蓟县某村的小麦收购点准备看电视。但在往电视机上插有线电视线缆时,被有线电视天线插头击倒死亡。警方接报警后立即出警至现场,确认了死者的身份。之后,公安蓟县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检验意见为:刘某死亡原因为电击死。警方对死亡现场进行的勘验检查结论为:现场位于蓟县某村村南的小麦收购点,西侧是一条南北方向的柏油路。小麦收购点院门西开,中心现场在院内北侧西数第三间平房,室门南开,刘某的尸体就躺在进门的水泥地上,头北脚南,仰卧位,双手蜷于胸前,下身穿一条短裤。尸体西侧地上可见有线电视插头。南窗下是一张写字台,上面摆放着电视机。
  刘某的父亲和妻儿认为,是有线电视插头漏电造成刘某死亡,因此将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及其蓟县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1万余元。
  经蓟县分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触电死亡一事电的来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触电死亡一案电的来源的最大可能是:由于村有线电视天线电缆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接地,导致有线电视系统电缆接地电阻值过大,放大器某处出现了有线电视电缆与供电火线“相短接”的情况,致使供电火线电压导入有线电视电缆系统,并使有线电视电缆插头带电。本案开庭期间,原告方出示大量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二被告的代理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刘某死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蓟县某村小麦收购点室内触摸有线电视插头时,因有线电视电缆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接地,导致有线电视系统电缆接地电阻值过大,放大器某处出现了有线电视电缆与供电火线“相短接”的情况,致使供电火线电压导入有线电视电缆系统,并使有线电视电缆插头带电,造成刘某触电死亡。因原告亲属死亡,被告应赔付死者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同时,根据最高法院“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相关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总和应以每年不超过6725元、共计20年为限。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