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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羊“发飙“把人撞 管理不善把钱赔

时间:2013-02-08 16:13: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英武 曾庆旭

         康明明赶一群羊经过河边时,头羊突然发飙袭击在村头河边洗红薯的王芹,并将其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费巨大,双方协商无果,王芹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康明明不服上诉至中院,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康明明赶羊群路过河边时,头羊突然袭击王芹并将其撞伤,这一事实有王芹的陈述和当时在场的王芹母亲、弟弟的出庭证言为证,事后通过村干部调解康明明的家人又支付王芹治疗费2500元,康明明家人支付王芹治疗费的行为可以视为康明明对头羊撞伤王芹这一事实的确认。康明明否认头羊撞伤王芹,但未提供确切反证,不予采信。由于康明明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致使头羊将王芹撞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芹要求康明明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决康明明应赔偿王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822.6元,减去已付的2500元及王芹已经报销的6612元,再赔偿31710.6元。
  康明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2011 11 14 日王芹在村头河边洗红薯,我赶羊回家,并没有在王芹洗红薯之地经过,王芹在河边堰下,我在河边堰上,两地落差数十米,根本不在同一位置,不存在羊和王芹相撞之事,王芹受伤与我没有因果关系。王芹在危难之际,我家人出于同情,给王芹资助过2500元用于救治,但与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二审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芹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芹辩称,康明明的头羊将我撞倒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副韧损伤,康明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康明明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王芹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康明明赔偿王芹前期医疗、误工、伤残等各项费用,并无不妥,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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