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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权案开庭

时间:2013-02-05 14:53: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元春华 谢志国

 

   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名誉侵权范围如何消除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庭审自上午900开始,1030分结束,耗时一个半小时。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均予以了认定。 
  庭审中,双方就名誉侵权范围及如何消除影响进行了激烈辩论和相互发问。 
  上诉方认为,微博并不是一种媒体,它属于每个人的虚拟空间。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能要求受众去微博查询该道歉声明。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仅是一种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上诉人的侵权时链接了吴芳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所以要求对方在上诉人单位报纸上发表道歉函。 
  被上诉方认为,其当事人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报纸(新法制报)上披露上诉人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没有在该报纸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该方同时提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 
  与一审一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芳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出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毓婷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都当即表示同意。 
  在谈及调解方案时,上诉方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在其单位报纸或报纸官网上发表道歉声明。 
  被上诉方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沟通后,再进行回复和庭外协商。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亦未提出新的诉求和抗辩意见。 
   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案情链接】 2011126日,吴芳和朋友来到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并拍了风景照。当晚,吴芳在自己吴越芳舟的微博上写下日记,并配发了一组图片。吴芳次日登录微博时发现,有几名网友用尖刻的语言对其进行评论指责,其中透明杨小喵的言论最为偏激。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1212日,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公开了吴越芳舟的真实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还将对原告吴芳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吴芳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上。1227日,吴芳将透明杨小喵微博主杨毓婷告上法庭。今年3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告杨毓婷停止对原告吴芳的侵害行为,在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芳的道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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