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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19 13:09:57  来源:  作者: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特殊医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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