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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乱收摊位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时间:2022-06-08 18:25:15  来源:  作者:

 一、公职人员乱收摊位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乱收摊位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公职人员乱收摊位费涉嫌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公职人员乱收摊位费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批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公职人员乱收摊位费法院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罚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在司法实践中,摊位费的收取是有法可依的,具体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权利乱收摊位费。事实上,敲诈勒索和乱收摊位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敲诈勒索一般是犯罪嫌疑人采用威胁、恫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个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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