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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办理九起改变定性案件统计

时间:2022-04-13 16:08:41  来源:  作者:

 

 

第一起余某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0

案件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394

办案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师:王非

办理结果: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2010年7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处余某犯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超亿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王非律师代理二审安徽省高院审判发回重审,王非律师继续代理此案阜阳中院重审改变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余某由原审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第二起麻某贩卖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5

案件号:瑶海区人民法院201)瑶刑初字第00356

办案单位瑶海区人民法院

承办师:王非

办理结果:起诉指控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决非法持有毒品罪轻判二年六个月

办案过程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涉案冰毒近20,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接受委托,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争取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起刘某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7

案件号: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8号合公蜀刑大提捕字2016)10315

办案单位蜀山区人民法院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师:

办理结果: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判缓刑

办案过程 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并对刘某以诈骗罪实施逮捕。王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改变对刘某的定性,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其他被告人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起王某寻衅滋事罪改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8

案件号:萧县人民法院20181322刑初75

办案单位萧县人民法院

承办师:王非

办理结果: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获轻判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逮捕期间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并获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第五起李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发回重审案

受理日期:2018

案件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2号

办案单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师:王非

办理结果: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发回重审获转机

办案过程李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一审判决构罪并处实刑,如判决生效,该公职人员即失去公职。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通过会见、阅卷,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在现场呼气检验、血液提取、血液检测鉴定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为案件赢得转机公职得以保留

 

第六起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案件

受理日期:2019年1月

案件号凤台县法院2019)皖0421刑初404号

办案单位:凤台县检察院凤台县法院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承办律师代理本案第一被告人辩护案件结果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指控寻衅滋事14起,判决仅认定1起,实报实销。

办案过程:本案系房屋拆迁过程中引发刑事案件起诉意见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14起。作为本案第一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几乎全部采信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全案脱恶,组织领导者、主犯不成立;从起诉意见指控14起寻衅滋事行为,到仅仅认定1起寻衅滋事行为法院判决实报实销。

 

第七起徐某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9

案件号: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0111刑初120

办案单位包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起诉指控徐某犯诈骗罪法院判决改变定性合同诈骗罪获轻判

办案过程公诉机关指控利用车贷实施诈骗,全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采信辩护意见,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实判三年十个月。

 

第八起季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

受理日期:2020

案件号: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办案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师:王非

办理结果: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

办案过程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非律师接受第一被告人委托代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

 

第九起马某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9

案件号:庐阳检刑诉【2019】133号,(2019)0103刑初179号。

办案单位阳区人民检察院庐阳区人民法院

承办师:王非

办理结果:起诉意见指控马某诈骗罪经办理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办案过程侦查机关以股票期货平台实施诈骗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信辩护意见,对王非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由十年以上改为年以下经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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