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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2-02-07 22:35:48  来源:  作者:

 我们常听人说,“返还不当得利”,听得多了自然心里也有疑问需要寻求解释,究竟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构成不当得利呢?构成不当得利以后危害的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你来介绍一下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实际生产和生活中,我们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获利,当然更要保护自己,不能纵容别人危害我们自身利益。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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