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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标准中所存在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2-01-16 00:17:58  来源:  作者: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标准中所存在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是怎么样的?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现在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三、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是谁?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针对于非法取得供述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所在,对于此证据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一般在进行申请时就可以由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提出来,对于不合法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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