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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威胁女童案告破!

时间:2017-08-17 08:51:13  来源:  作者:

 南京南站的猥亵幼女事件一经报道震惊全国,不仅仅是因为他猥亵女童的行为本身,而在于他是在火车站的候车室中,大庭广众之下实施猥亵行为,可想而知女孩在日常生活中会遭遇什么。

经过了一系列的网络人肉、误伤等纷纷扰扰的事件之后,今天终于传来好消息,涉嫌猥亵幼女的男子已被警方抓获,目前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之中。女孩是这个家庭的养女,与猥亵男子是兄妹关系。既然案件进入刑事程序,那我们来就看一看这个猥琐男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首先进行法条解读,2015年的第九修正案把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将所有人都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之内,男同胞们可以放心了。

但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猥亵儿童是没有冠以强制两字的,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猥亵儿童,都是可以构成威胁儿童罪的。但是所有刑法条文都要受到《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约束,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俗话说的离开情节谈量刑的都是耍流氓

如果警方经过侦查,认为案情显著轻微,则可能不做犯罪处理,处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不过这个案件案情之恶劣,影响之大恐怕不是行政处罚就能收场的,所以南京警方雷厉风行抓到嫌疑人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假如最终认定男子有罪,则属于猥亵儿童,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从重量刑。而且本案是发生在火车站候车室,明显属于公共场所,一旦定罪则可能援引第二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上从重量刑。当然,如果在案件调查过程当中发现男子还对女孩实施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话,那就数罪并罚一次搞到位,让他到监狱里思考他的人生去。

案情能探讨的大概就这么多了,但我还想多说几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少年儿童的性权利采取了特殊保护的规定。比如我们国家威胁儿童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孩是否自愿一律按照强奸处理等等。

我们冷冰冰的刑法也是会有那么温情那么有人情味的一面的。张明楷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一文中对幼女的性自主权论述如下: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

本案中女孩面对哥哥的猥亵行为没有任何反抗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甚至表情麻木,好像对这一切已经习以为常。但刑法不会对此置之不理。之所以刑法坚决否认幼女的性自主权,是因为幼女对性完全不懂,她们不知道性会产生什么后果。试想如果刑法认可了女孩的性自主权,那么一个猥琐男的一块糖果、五块钱零花钱都可能让一个幼女遭受一生难以磨灭的痛苦,而这个猥琐男则可能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所以,在幼女性自主权的问题上,刑法扮演了一个霸道总裁的角色,说不准就不准,把所有保护幼女的责任一刀切地承包了。如果他们以为女孩不反抗,猥亵的行为就不犯法,那他们就打错了算盘。

所以,住手吧畜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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