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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建议对策

时间:2017-04-11 09:03:25  来源:  作者:

         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个家庭、学校及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年1——7月共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4件23人,占1-7月刑事审理案件数的2%,判决犯罪总人数的6.4%。通过对该院未成年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对策,现提供报告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居多,主要有抢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等。据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1——7月中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4件23人,抢劫、聚众斗殴、暴力犯罪案件3件22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数案件的75%。

  2、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23人均是初中文化及小学文化,且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学生和单亲孩子居多。其中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13人,占56%,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10人,占44%。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少年法庭审判力量不足。近几年来定远刑事案件增长较快,案情又相对复杂,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据统计2011年—2014年7月,定远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635件,比前3年同期增长34.1%,判处罪犯2143人,与前3年同比上升54%。法官的人均办案数急增,刑事审判中由于审限较短,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造成少年法庭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少年审判法庭只配置1审1书二名工作人员,且与刑庭合署办公,审判案件时请其他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利于实现未成人审判的专业化,影响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有碍于理性化创造性开展少年审判工作。

  2、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执行难”,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难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大都发生在农民子女当中,而这部分人父母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大多无力支付,导致大多数的受害人在判决之后都拿不到应得的民事赔偿。有的父母离异,双方不闻不问,有的甚至下落不明,导致执行更加困难。

  3、指定辩护律师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多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和我院配合较好,指定律师皆能到位。但由于经济利益,一些律师不愿意担任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即便同意出庭,也不尽心尽力,只是应付了事,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亟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些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封存程序、封存启动时间、封存主体,以及依法查询犯罪记录的范围、违反封存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明确,导致在适用时出现不一致认识。

  5、在专项陪审、疏导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还有欠缺。多年来我院从多个行业聘请了65名陪审员补充到法官队伍当中,提升了审判工作质量和司法为民的能力。但未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聘请特邀陪审员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专项陪审、疏导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还有欠缺。

  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建议。

  为促进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得到更加规范有效的运行,改进少年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1、配齐配强少年审判庭力量并进行科学管理考核。建议从人、财、物等方面,适当对少年审判庭工作进行倾斜,并对其进行科学管理考核。理由是考虑到未成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除正常审判外,还有很多审判延伸工作,如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性的回访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等等,对其不应以办案数量作为考核硬件要求。此外,上级法院宜定期或不定期对少年审判庭法官进行心理学培训,以适应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特殊需要。

  2、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明确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的范围。(2)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启动的时间和封存程序。即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无需当事人的申请,由一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做出封存决定,对外,应当同时通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律师事务所、社区矫正机构、羁押或服刑场所等相关单位;对内,进行档案移送时,应当书面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3)加强对封存档案记录的保存管理。档案室宜使用专用的档案柜或密集架集中存放,标明密级,单独管理,以区别于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记录的登记、管理和查询,规定相关办案人员具有保密义务。

  3、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陪审员制度。任命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的人员,尤以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专职陪审,参与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

  4、进行暂缓判决尝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设置适当的考察期,让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或就业,不离开监护人的监管,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教矫治,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

  5、积极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工作,并推动被害人救济基金的建立,以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利益保护最大化。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探索新型的和谐修补型司法理念。要保障受害人受赔偿的权益,需要一定程度地鼓励被告人进行赔偿。使得调解成为司法对接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贯穿在附带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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