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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于“赌资”的法律界限及数额认定

时间:2017-02-07 10:14:42  来源:  作者:

               法律的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安徽省规定

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项规定: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者每注赌资在5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或以其他纯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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