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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委副秘书长任职期间贪污受贿多罪并罚获无期徒刑

时间:2016-10-15 08:52:39  来源:  作者:

         6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此外,1992年至2012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522日,原赣州市市直机关工委正处级干部胡健勇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县委书记、于都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兴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肖某等五十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安排工作、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刘晓、原司机李小华等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款物共计人民币651.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0.4万元、欧元0.5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责任。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35355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责任。三、有706.105299万元的财物被告人胡健勇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被告人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胡健勇委托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在庭审现场进行了旁听,被告人胡健勇的部分亲友也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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