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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司法解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

时间:2015-08-25 20:21:38  来源:  作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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