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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正当防卫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5-08-25 20:18:47  来源:  作者:

  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王某要买水果,于是过来询问价格,感觉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打到李某。王某因为水果没有打到李某,更加愤怒,于是上去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手,还是躲闪。王某于是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想跑,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区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6000元。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上诉人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分析〕
 
    一.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其意义《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   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   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该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免责条款的规定。
 
    在民事案件中,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起因条件: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3.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5防卫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由于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所以正当防卫虽然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但因行为具有正当性,无需承担刑事与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本案来看,李某的行为很显然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需承担刑事与民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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