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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错失百万

时间:2015-08-17 06:39:28  来源:  作者:

 话要从十年前说起,当时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在2005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原以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没想到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仍未还款,于是一怒之下,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一句话,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个“后”字该如何理解?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为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最终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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