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3日0时2分,杨某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4.6/100ml)驾驶一辆粤x车牌的小车搭载岳某、钱某、陈某、郑某4人沿着105国道往中山方向行驶,车速处于118km/h至137km/h之间(事发路段限速80km/h)。当车行驶至大良新滘大桥附近路段时失控,与右侧路边的指路牌支撑柱碰撞,岳某、钱某当场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则辩称,自己不记得案发经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证据均不清楚。一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从庭审来看,杨某无认罪表现,且未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杨某的辩护人解释,杨某有悔罪变现,且其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支付巨额赔偿,愿意尽力而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相关证人岳某炽透露,杨某跟车上所载的4人是同学关系。2014年7月2日,他们相约到伦教北海一大排档消夜,叫了一些啤酒,他原本也是到场了,但临时有事先离开。大排档经营者吴某燕称,5人点了12支啤酒。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杨某还酒后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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